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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香港在70年前还用清朝的法律的?
英国早在1841年鸦片战争后就军事占领了香港,并随即在香港建立了英式法律制度。《南京条约》签订以后,香港开始了它的殖民地历史。1843年4月5日英国女王会同枢密院发布敕令,规定香港为英国殖民地,任命璞鼎查为香港的第一任总督,并着手组织 行政、立法两个政府机构。次年,设立了香港的高级法院,自此,香港的具体法规才开始实施。这里尤其需要说明的是,英女皇于1843年发布的敕令所具有的重要性,它对于香港来说是一个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其中规定英国政府有权删改、废除或制定香 港法律。此外,香港立法局通过的1844年15号法例中也明确规定,除了不适合殖民地当地情况及当地居民的规定之外,英国法律有着充分的效力,任何贬低英国女王统治权的法律条文将不予承认。
1857年香港政府颁发的1号法令其名称就是“香港适用英国法律条例”,其中规定,“该条例公布 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本港地方及高等法院”。这一系列的法规条文说明,英国法律或者说英国因素在香港法律体制中所占的主宰地位。1865年英国政府通过了《殖民地法律效力法令》,其中规定,凡与适用于殖民地的英国国会的某项法令相抵触的本地条例均属无效,这说明殖民地的立法机构所制定的地方法规也要以符合英国的法律为前提。
所以说清朝的《大清律令》在香港一直长期适用,那是荒天下之大谬的说法。不过,香港地方法律中默认和融合了相当的当地的习俗和习惯。这跟大清律令是两码事。
97回归香港华人港督
香港总督(港督)。
最后一任港督
彭定康(1944年5月12日-),英国保守党资深政治家,曾任环境部长、保守党主席及香港最后一任总督。
首任港督
璞鼎查爵士(S1789年-1856年),英国军人及殖民地官员。从1803年起,在印度从事殖民侵略近40年。在英国对阿富汗战争中,被封为男爵。1841年4月,英国政府任命他为鸦片战争时期的侵华全权代表,代替义律,来华扩大侵略战争。1843年成为首任香港总督。璞鼎查返国后受到热烈欢迎,于1844年5月23日获委任为枢密院顾问官,又于1847年出任开普殖民地总督,复在1848年至1854年出任马德拉斯总督,1851年获擢升为中将军阶。璞鼎查退休后居住在地中海岛国马耳他。
香港最后一任总督:彭定康
香港回归后,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又称特区首长,亦可简称特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及香港最高代表,大致上代替香港总督的职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董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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