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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2012年1月7日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指出,当前,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影响了保险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妨碍了保险市场的健康运行,并将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作为2012年的三件大事之一来抓。
时隔三个月,保监会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的通知》指出,除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以及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企业、银行邮政企业、保险公司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以上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全国性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继续受理外,暂停其余所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设立许可。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指出“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准则,建立和完善保险中介市场的准入机制是保险中介市场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民太安保险公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文明对记者解释了准入和退出机制在中介领域首先推进的原因。——————“保险中介发展历程较短、基础薄弱,一些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程度低,风险管控能力弱,服务水平不高,不能满足广大保险消费者的需要,特别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数量繁多、经营不规范,应该是监管机构推进准入和退出机制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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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19〕91号
警惕银行违规代理保险误导消费者
在太原市一些银行机构存款,经常会碰到热心的银行职员向储户推介保险项目。没有经验的储户往往草草填写保单,放心地购买并不了解的险种。
据太原市一份调查显示,对于上门推销保险的业务员,市民一般会再三询问,做些市场调查后再做购买决策;而对于银行卖保险,多数人不愿细问,他们认为“银行买保险更保险”,在银行买保险,就和银行捆绑在一起,有问题可以找银行。然而事情并非如此。
近日,山西省银监局披露了省内银行业代理保险业务的调查情况,发现大多数银行代理的保险业务没有办理市场准入手续,部分银行甚至没有取得保险兼业的代理资格,存在误导消费者的现象。
据调查,目前与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代理保险业务协议的保险公司有10家,代理的险种包括了财险、寿险、健康险、责任险的方方面面。但是,大多数代理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在银行业监管部门办理代理保险业务准入手续,全省31家开办代理保险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中,27家未经监管部门审批。
调查还发现,部分商业银行在未向保险监管部门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办代理保险业务,如国有商业银行开办代理保险业务的715家支行级机构中,有86家未取得代理资格。与此同时,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在向消费者介绍和宣传保险产品时,过分强调保险分红增值功能,而对保单条款的介绍较少,使一些消费者误认为从银行买保险,出现问题可以找银行;而对银行作为保险代理人的职责不明白,更无从知道所去的银行金融机构是否有代理资格。这些都为将来发生保险业务纠纷埋下隐患。
专家认为,保险业是一个负债性很强的行业,其经营活动涉及千家万户、关联金融市场,因此必须加强审慎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保险代理人,承担责任与一般保险代理人相同,保险合同一旦签订,投保人就与保险机构发生了直接的权利义务合同关系,银行不会承担保险理赔责任。这一点,银行从业人员应向投保的储户解释清楚,而不要利用储户对银行机构善意的信任,简单夸大分红保险等的增值功能,误导消费者,促成草率签约。
银行免费送保险10万元存款买了保单
一男子到工行朝阳区八里庄附近的储蓄所取款未果后,一怒之下用轿车堵住银行大门。男子自称银行在未告知具体事宜的情况下,诱导他购买了保险,银行否认了这一说法。在银行工作人员调解下,男子在保险公司办理了退保,取出了存款。
当时正在现场办储蓄业务的李女士说,上午10点左右,一男子与银行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男子要取款但是银行说让男子找保险公司。双方争执了一会,男子就急了,出门开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冲上了银行的台阶,“把门堵了个严实,不让进也不让出。”男子接着拿了一块砖头冲进了银行,并扬言要砸玻璃,并要烧了自己的车。眼见事态难以控制,银行和部分储户拨打了110。银行的业务暂停,十多分钟后,民警赶来调解,男子的情绪逐渐稳定,并将车从台阶上开下。
上午11点,这辆黑色桑塔纳轿车仍然停在储蓄所的正门口,该名姓葛的男子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劝导下,情绪已经平静下来。他说,自己去年6月份在该储蓄所存了10万元钱,银行说免费送一份保险,“既然是免费的,我也没细看就签了字。”昨天他有事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他已经把全部10万元存款购买了友邦保险公司的保险。葛先生称自己不知情坚持要求在银行取回自己的存款。在遭到拒绝后,他开车堵住银行门口。
工行北京分行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该保险是银行的一项代理业务,他否认了葛先生所说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我们肯定会明白告知他,而且保险合同上的购买金额和条款非常明确,储户不可能不知道。”昨天下午,在银行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葛先生到保险公司办理了退保事宜,将购买保险的存款取出。
2006-8-23 柳志卿 京华时报
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保监发201674号,以下称“《规划》”),对保险业未来五年发展进行了整体规划。鉴于车险在产险行业中的比重和保险中介渠道在保险行业中的比重,研究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本身就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在放在《规划》背景下,研究两者互动关系,更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中介激变
保险中介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历来是受到严格管制的,其变化取决于监管政策的调整。所以,研究中介激变要建立在研究保险中介监管政策调整的基础之上。因此,有必要先简单介绍保险中介的内部结构和中介代理车险主体结构作为铺垫。
一般来说,保险中介内部结构分为保险个人代理人(以下称“个代”)、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下称“专代”)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称“兼代”)三大部分。在保险中介代理车险的业务结构中,不同主体代理车险业务的基本格局如下:一是所有的个代均代理车险业务,例如中国人寿、平安等公司的个代渠道,通过产寿互代、交叉销售的方式,实现的车险业务在其车险业务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二是几乎所有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全部是代理车险业务;三是兼代中的车商、驾校等机构是车险业务销售环节的主力军。另外,在车险理赔环节,小部分保险公估机构涉足车险查勘理赔。
保险中介监管政策调整,虽然说近十年来在不断变化,但是其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2015年9月1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91号,以下称“91号文”)。从内容上看,对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部分表述,《规划》脱胎于91号文件,与其一脉相承。所以研究《规划》,起步于研究91号文件。在研究91号文件中,需要注意一下时间节点:一是2012年3月至今,暂停了车商等非金融类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二是2012年6月开始至今,专代机构市场准入门槛持续提高;三是2015年4月间《保险法》修改,取消了保险监管部门设定的个代准入门槛,完全由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单位自主决定用人。当前及未来,保险中介激变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保险中介主体数量更多,市场格局发生颠覆性变化。对于未来保险中介激变的走势,目前保险中介行业内看法不一、观点各异,但梳理起来,主要有发展保险门店、发展独立代理人两种观点。对于这样的观点,在《规划》的确也是一样提倡的,但是这两种观点在现行的保险监管法律、实务操作中还是存在先天性障碍的。本文研究的视角,力求更加合乎法规、合乎市场。
在保险中介群体内部,由于业务具有重叠性、市场准入政策出台有时间差,所以中介之间的业务具有“跷跷板”关系。主要表现为三点:第一,恢复兼业代理机构审批,加剧中介内部之间竞争。2016年5月间,中国保监会下发文件恢复了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批、推行法人机构持证制。由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证模式发生改革,持证数量上貌似锐减,但实际经营主体并未减少。即将恢复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审批,则势必会使原来隶属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一部分业务回流至车商等兼业代理机构。第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结构发生了变化,表现是法人机构市场准入明显减速,分支机构备案数量快速增长。而从保险市场中看,由于法人机构的准入门槛居高不下,市场上保险专业中介的牌照成为“抢手货”,派生出一些专门交易牌照的掮客,加盟制的分支机构占据了一定的市场地位。第三,保险个人代理人领域,伴随着《保险法》(2015版)落地实施,取消了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个代考试发证制度,实行由保险机构自主用人,所以保险个代群体迅速扩大。扩大了的个代群体,势必会切走专代机构的一部分业务份额。
二是保险中介专业技术能力要求更高,功能发生颠覆性变化。对照保险中介现实表现,保险中介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增加了车险销售的环节,既不能增加保险需求,也不能服务保险消费者开展理赔,抑制了保险中介功能的发挥。按照《规划》,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在风险定价、产品开发、防灾防损、反保险欺诈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提供增值服务。在现实和未来需求之间,保险中介的专业技术能力迫切需要提升。
三是保险中介监管更着眼于宏观领域。在《规划》中,只涉及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有关保险中介监管的内容,还要从91号文件中找答案。按照保监会提出的“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理念,降低保险中介准入门槛,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应该成为主旋律。具体到保险中介开展中介车险业务过程中,财务数据真实性会成为重中之重。
车险囧途
今年6月份第三批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帷幕拉开,标志着我国新一轮商业车险经营规则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从整体情况看,商业车险保费价格普惠,但是在经营过程中也不乏“难言之隐”。具体表现:
一是竞争加剧。实行新的车险经营规则,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进一步理顺了代位求偿权的流程、引入了“零整比”费率因子,为改善车险经营和车险消费者体验奠定了制度基础。
同时,车险市场上出现车险手续费上涨、车险综合成本率上涨、赔付率下降的现象。竞争加剧的原因,包括汽车新增数量增速低于先前年度、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持续增加等。
继续追踪车险手续费去向,不难发现,有的是回流到真实的车险消费者手中,有的是流入机关单位、车队等保险业务经办人的手里,有的是落入车商等实际代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二是风控缺位。笔者在对大量交通事故和车险赔案的原因进行分析后发现,其中的很多案例发案原因很简单,当事人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交通事故发案原因的简单性,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事人交通法规意识的淡薄,反映出保险公司在车险经营过程中,风险管控的不到位。反之,车险在销售环节,应当着力宣传提高第三者责任保险额度。
三是自救乏术。回顾起来,2006年那轮商业车险改革后,车险市场手续费攀升,2008年前后各地省级保险行业协会纷纷实行自律,2009年间保险监管部门下发了规范理赔等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对车险手续费上涨形成遏制的合力。但是,从2010年前后开始,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开展了反垄断调查,对包含限制车险价格打折、佣金比例的保险行业协会和参与的保险公司高额处罚,多地保险行业协会纷纷删除了相关内容。新一轮车险改革后,车险市场佣金比例上涨,没有自律公约的屏障,谈不上内部自我约束。虽然《保险法》禁止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向投保人支付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但是倘若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达成默契,查处违规行为难度就会陡增。
突围之道
车险经营是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一个子领域,研究其发展变化要充分考虑外围环境、公司风险管控等因素。
一是优化发展理念,完善经营环境。在《规划》第八章中提到,加大与医疗卫生、道路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扩大行业共享数据来源。理论上讲,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车险经营具有双刃剑的作用,一方面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车险经营可以直接降低赔付率;另一方面,由于交通事故的降低,抑制了车险需求。但和国外的数据对比来看,当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绝对数量、相对数量和事故后果,形势都不容乐观。具体到车险经营,车险发生的概率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息息相关。保险行业要树立车险经营的根本出路在于降低事故发生概率的理念。
二是深化车险改革,提高经营能力。在《规划》第二章中提到,全面推开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商业车险经营规则中费率因子的权重会发生根本的变化,从现行的从车因子为主向从人、从用为主改革,客观上要求保险公司需要根据车险客户的具体情况,对不同客户风险评估,能够在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势必增大了直销的比例,势必减少保险中介的比例。可以预见的是,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速度越快,车险营销对保险中介需求减少越快;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力度越大,车险营销去中介速度越快。
三是推进监管转型,引领理性发展。从2016年开始,保险监管部门推出“偿二代”监管,监管部门更加着重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更加着重于宏观审慎监管,更加着重于市场行为监管,至于车险手续费的高低问题、个别保险公司车险经营的盈亏等问题,这些问题属于保险市场经营主体自己的问题。
车险市场和保险之间的互动变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对于其中蕴含的问题,也要根据保险监管和金融监管政策的变化而变化。从保险业《规划》看,更多的立意在于通过发挥车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既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又能为更多的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们提供补偿,这才是发展车险经营的根本目的和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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