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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新政策,由于地球每年的总人口都在变化,所以我们国家每年也都会调整一些关于计划生育的政策。那么大家知道2020计划生育的新政策是什么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0计划生育新政策
1、夫妻依法收养子女的家庭
在一部分的夫妻家庭中,很可能因为个人的体质原因,导致无法生育,这个时候很多家庭都会选择合法收养孩子,但是也有可能在以后的夫妻生活中有生育的可能,这个时候国家是可以允许这样的家庭生育两个具有亲缘关系的子女,不会因为收养了子女而不再具有生育权。
2、再婚前已经育有子女的重组家庭
现在国家的离婚率是比较高的,很多人思想都比较开放,觉得两个人生活不能继续过下去,一般都会选择离婚,在这个时候,如果已经育有子女,在之后进行再婚的时候,国家是可以允许夫妻双方在,重组家庭中拥有两个属于夫妻的共同子女,这样的情况是可以允许再生第三胎的。
3、夫妻双方均是少数民族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口
因为我们国家少数民族众多,而且这些少数民族相对来说人口较少,国家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多样性,对于农村的少数民族户口具有一定的优待,如果夫妻双方结婚时,两个人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口,那么他们是可以合法生育第三胎的。
计划生育是什么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一、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逐步提高”和“,到2015年”。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负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服务;受人民政府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综合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提供有关人口规模、结构、分布等统计资料和年度户籍人口、暂住人口统计资料。”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民政部门负责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政权建设的规划中,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生活困难家庭给予生活补助;研究制定支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政策;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统计部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和年度人口变动情况的抽样调查,核定、管理、公布人口统计资料,对人口统计数据和人口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拟订并完善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保障工作。”八、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已生育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评为三级以上残疾的;
(二)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
(三)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九、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将“第一或者第二”改为“三个以内”。十、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计划生育服务”。十一、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建立健全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立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出生缺陷监测、干预和新生儿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十二、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与从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十三、将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农村村民”修改为“农村居民”,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城镇人员”修改为“城镇居民”。十四、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育儿补贴制度,不断完善促进生育的配套支持措施。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制度实施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子女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按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护理假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
(四)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五)对边境线一定范围内有新生儿出生的家庭,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六)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八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凭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生育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生育证》。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四)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请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批准并公示。第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生育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生育证》。
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和《生育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预防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对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夫妻一方检查后确诊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生育过经医学鉴定属非遗传性残疾婴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优生指导和优生检测。
古代女人是怎么避孕的
一、将第一条中的“稳定低生育水平”修改为“保持适度生育水平”。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四、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处罚标准”修改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行政处罚标准”。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药品监督”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管”。将第十四条中的“新闻、出版”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五、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基层工作网络,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给予适当报酬。”六、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七、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八、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期间通过计划生育网上办理平台或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登记。”九、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安排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核、审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审核、审批各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审批期限不包括病残儿医学鉴定时间。
“对批准生育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生育证》;对不予批准生育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十、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删去第二款。十一、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提倡首选长效避孕措施。”十二、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十三、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对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二)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十四、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给予扶助。在经济补贴、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应急帮扶、亲情关爱等方面给予照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养子女的,退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补助。”
1.“藏红花清洗液”清洗:史料上曾有这样的记载,藏红花是宫庭中最有效果的避孕秘方,如果皇帝不喜欢某个被宠幸的宫女,就会让太监把这个宫女倒挂起来,给她用藏红花碾碎的液体清洗下身。据说这样可以将宫女体内的精液清洗得一干二净。2.喝“凉药”:“凉药”是一种含有麝香成分的避孕的汤药。这种汤药不仅可以达到避孕的效果,而且还有堕胎的功能。慈禧进宫被咸丰临幸后,第一次怀孕就是被人暗用麝香堕胎的。3.喝“水银”:采取喝水银的方法避孕,效果虽好,但对身体有很大伤害。宫廷中就将需要避孕的嫔妃或者宫女喝的茶水中放入少量的水银。这样既不危害身体,而且效果也很好。4.使用“了肚贴”:这种秘方就是将麝香放入女人的肚脐上,以达到避孕的功能。历史上就有汉代的赵飞燕和赵合德两姐妹采取这样的避孕措施的记载。不过这个“了肚贴”的秘方现在已经失传。5.“推拿术”推拿:皇帝的嫔妃众多,可以留也可以不留。如果宠幸一位嫔妃后,皇帝说不留的,太监就会采用推拿术,确保皇帝的精液流出来,绝对不能留在那位嫔妃的体内,这样可以起到避孕的效果。6.“安全套”:史上早期的“安全套”是使用羊的肠衣或者猪的膀胱制成的。据史料真实记载,西方中世纪宫廷里使用的“避孕套”就是动物的肠衣,还有个很好听的名字,叫做“荷兰小帽”。明清以后传入中国,成为中国宫廷的常用的避孕之物。古人还用鱼膘作“避孕套”。在博物馆的收藏品中,有古代人用绵羊肠子制成的避孕套,有点接近于现代避孕套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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